纪法评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一些新的形式,如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围猎”党员干部,对其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施加影响,从而成为其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这些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以隐蔽方式赠送现金或者变相贿赂,目的是使党员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公款消费越来越严格,公款参与健身、娱乐受到严格禁止。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玩乐之心难禁,公款不敢花,就花私人的钱,由管理服务对象花钱来支付健身、娱乐费用。实际上,接受他人安排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将本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变相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在经济社会中,许多东西是可以 用金钱来估价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只是把应当支出的费用转嫁到了管理服务对象身上,这种转嫁只是收受财物的方式不同,改变不了收受钱财的实质。有的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吃喝玩乐之后,滥用权力,给党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从潜在的危害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对这些行为必须给予党纪国法惩处。

案例通报
某区环保局副局长章某等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问题。2017年3月14日晚,章某、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姚某某等6人接受从事环保评估咨询的某私营企业主童某在某KTV娱乐场所安排的娱乐活动,消费共计2600元,由童某个人支付。章某、姚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接受娱乐活动安排的区环保局干部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要与管理服务对象保持距离,做到关系亲清。一方面要洁身自好,切不可放松要求,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健身、娱乐活动,这会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另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不能“围猎”其他党员干部,向其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
u:《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u:《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