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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日期: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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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区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冷某,在明知上级主管单位对企业股权转让事宜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签字同意在股权变更文件上加盖公章,并让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冷某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企业股权转让这一重大事项既不事前请示,也不事后报告;无视民主集中制,私自决策拍板搞“一言堂”,私自授权下属盖章批准,私自签订股权转让文件,削弱了国有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力,使国有资产面临监管漏洞和重大风险。冷某还存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简析】

本案中,冷某作为国企领导干部,没有按照党规党纪严格要求自己,认为自己作为“一把手”,就可以随意作出重大事项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应集体研究讨论的事项,却个人拍板说了算,任性用权,充分暴露出其纪律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职尽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

【纪律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该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

1.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2.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指违反党章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3.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4.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违反民主集中制_副本.jpg

 


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中国方正出版社)

图片:四川省蒲江县纪委监委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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